荷蘭電子郵件數據

荷蘭電子郵件數據負責監督荷蘭資料保護法的執行。 AP 負責監督 GDPR 和《電信法》的遵守情況、調查投訴,並有權對不合規組織處以罰款,違反這些法律的組織可能面臨嚴厲處罰,包括最高 20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 4% 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因此,對於企業來說,實施強有力的資料保護措施並了解法律義務以降低風險至關重要。總而言之,荷蘭的電子郵件行銷受到嚴格監管,以保護個人的隱私權。組織必須獲得明確的同意,提供退出選項,並確保遵守 GDPR 和荷蘭電信法。透過遵守這些規定,企業可以與受眾建立信任並避免潛在的法律後果。

在荷蘭運作並收集其他國家(包括歐盟以外)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必須確保您的電子郵件資料處理實務符合 GDPR 的跨境資料傳輸規則。如果您在沒有歐盟認可的充分資料保護法的第三國儲存或處理電子郵件地址,則必須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這可能涉及使用標準合約條款 (SCC),或獲得個人的額外同意以將其資料傳輸到國外。

荷蘭電子郵件資料集

荷蘭電子郵件資料集除了獲得同意之外,企業還必須確保遵守其他各種 GDPR 義務。這些不僅對於電子郵件資料保護至關重要,而且對於確保更廣泛的個人資料保護也至關重要。資料主體權利:GDPR 為個人提供了與其個人資料相關的多項權利,包括其電子郵件地址。這些權利包括:存取權:個人有權要求存取組織持有的關於他們的資料。例如,某人可以要求查看組織擁有哪些電子郵件地址以及這些地址是如何使用的。更正權:如果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或任何其他個人資料不正確,他們可以要求更正。刪除權(被遺忘權):個人可以要求刪除其電子郵件地址和任何相關的個人數據,

只要沒有壓倒一切的合法理由來處理它。限制處理的權利:在某些條件下,個人可以要求僅出於特定目的和有限的期限處理他們的電子郵件地址。設計和預設的資料保護:GDPR 要求組織採用設計和預設的隱私方法。這意味著將隱私和資料保護措施整合到處理個人資料(包括電子郵件資料)的核心流程和技術中。例如:確保電子郵件行銷平台具有強大的安全功能。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電子郵件資料的收集(例如,除非出於行銷目的需要,否則避免收集電子郵件地址以外的額外個人資訊)。確保數位平台上的預設設定最大限度地減少資料收集。資料安全:GDPR 要求組織實施適當的技術和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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